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是依赖于宅基地存在的,与宅基地的批准保持一致,人民群众可以放弃建筑物使其保持一致,不是无可奈何,毫无办法。你说的继承不存在,就别说了。你们家现在不符合使用两处宅基地的规定,有一处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