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之后有一次性补助吗

2025-03-23 17: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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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役军人受伤至残疾,并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没有有一次性补助的。

退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发给民政部每一年9月发布的抚恤金标准的、相应等级的抚恤金至终。当新老残疾军人只有在家庭生活发生困难时,可以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申请一次性补助,

经过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每年累计可以得到累计不大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扩展资料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情,抽组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从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和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规定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审核、加盖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回答(2):

现役军人受伤至残疾,并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没有有一次性补助的。但是能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1998年8月1日实施)、《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实施),由部队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所在部队联勤部门拨给相应等级的保险金赔偿款,在退役时有部队联勤部门一次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退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发给民政部每一年9月发布的抚恤金标准的、相应等级的抚恤金至终。当新老残疾军人只有在家庭生活发生困难时,可以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申请一次性补助,经过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每年累计可以得到累计不大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