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以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属丧失劳动能力和致残,要求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致残程度的,鉴定程序如下(泰州市应该是一样的):一、首先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二、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以及提供的原始医疗诊断证明、病史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基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1-4级条件的,由单位填写《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连同申材料由单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室。三、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室审核上报的所有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该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室指定有关医院对被鉴定职工进行医学检查,并由市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对被鉴定职工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的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