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4-11-08 09: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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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2、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3、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4、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5、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扩展资料:

个别地区对社区用房的不同要求:

新建社区

1、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的社区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同步建设并根据约定提供,产权归属当地政府。

2、小区规模在300户以下(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每递增100户(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平方米。

3、社区用房应位于住宅小区中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临近出入口或小区干道。社区用房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若附建于住宅,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不得提供地下层和架空层),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等。

4、各县(区)、开发(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要按照规划部门的批复对社区用房进行开工确认,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老城区社区

5、老城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并采取置换、购买、新建等方法逐步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的社区用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规划及划拨土地。

7、对原经批准自建的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用房,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按程序向房管、国土部门申请权属登记,产权归当地政府。

8、已正常使用的社区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建的,由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由拆建单位负责在原社区区域内整体还建或购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用房

参考资料来源: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

回答(2):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按社区常住人口数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类常住人口数6000~9000人,建筑面积800~1000m2
二类常住人口数3000~6000(不含)人,建筑面积600~800m2
三类常住人口数3000人以下(不含),建筑面积600m2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分别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厅和居民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一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建筑外观宜简洁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内装修宜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级标准执行;居民活动用房内装修应符合适用、环保、温馨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宜采取降噪隔声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条
采暖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当地设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设置电话、电视、网络系统,宜配置安保、电教、居民服务热线、智能呼叫、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等设备,并合理布线,预留接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配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回答(3):

国家规定的是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应该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警务室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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