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2024-11-20 2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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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90年代起,我国便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税,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回答(2):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例题

某企业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度该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全年产品销售成本3680万元。

(3)全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9万元,其中,上缴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消费税附加14.67万元。

(4)全年产品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用1150万元)。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 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3 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 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7 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8 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回答(3):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25%。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15%。非居民企业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0%。PE溢价投资类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在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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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个人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现举例如下:

某市一家汽车轮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汽车轮胎7000个.每个不含税售价0.2万元,支付销售汽车轮胎运输费用3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2)销售汽车轮胎400个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万元

(3)将仓库对外出租取得收人100万元,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l0万元

(4)发生其他销售费用384万元,其中广告费用17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14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214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l4万元、技术开发费80万元、10万元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为2009年底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年摊销额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3.4万元,合同违约金支出ll.7万元;(7)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60.69万元;

(8)12月份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85万元;

(9)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l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回税后利润230万元。

(注:支付的运费均已取得相应的运费发票)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是()万元。

A.710B.750C.700D.740

2.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是()万元。

A.237B.280.9C.203D.380.9

3.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是()万元。

A.214B.207.9C.237.9D.257.9

4.2010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100.41B.245.41C.205.51D.200.41

5.2010年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是()万元。

A.0B.5C.15D.25

6.201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

A.21.06B.55.10C.41.60D.46.60答案:1.B

销售(营业)成本

=(400+7000)×(40÷400)+10=750(万元)

2.D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00+7000)X0.2+100]×l5%=237(万元)

实际发生l70+114=284(万元)。税前可以扣除237万元。

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0×(1—7%)+16+384—284+237=380.9(万元)

3.B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0+7000)×0.2+100]×5‰=7.9(万元)<14×60%=8.4(万元),准予扣除7.9万元。

应扣除的管理费用=214—14+7.9=207.9(万元)

4.A

】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和违约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23.4+11.7=35.1(万元)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10×50%=45(万元)

境内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400+7000)×0.2+100—750—380.9—207.9—60.69—35.1一45=100.4l(万元)

5.B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X20%+100X30%=70(万元),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6.A

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以抵免额=85X10%=8.5(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41×25%+5—8.5=21.60(万元)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

回答(5):

例举一下几步,以供参考,望采纳!
第一步:会计利润核查,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比如2017年利润总额为300万,会计处理正确。
第二步:比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比如此例,当年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为5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对于研发支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税前可以扣除的为50+50*75%=87.5万. 但是会计计入损益的金额是50万,所以纳税调整,还可以调减37.5万。
也就是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37.5=262.5万
第三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 262.5*25%65.625万。
注: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可以享受税法上的加计扣除政策。
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