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诚意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2025-03-24 2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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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产购销合同前,向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订金要作为预收款缴纳营业税。

回答(2):

属于预收款性质的诚意金应当在收款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若后期发生退款,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从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的营业税缴纳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经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属于预收款性质的诚意金应当在收款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若后期发生退款,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从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回答(3):

不缴纳
诚意金本身是违规收取的认购费用,你也只能开收据,敢问你会走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