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集团公司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确保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提案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征集、审理、落实好职工代表提案,是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落实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治权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提案征集
第四条工会要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创造能力,积极参政议政,提出高质量的议案。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科技进步、企业改革、内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由职工代表采取召开职工座谈会、走访职工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提案登记表。
第七条职工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原因、具体要求和解决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
第八条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一般程序
在做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即可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同时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
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各代表团(组)收集本团(组)职工代表的提案,并进行初步审理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应作为提案上交,包括: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要求解决单位或个人之间纠纷等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其它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第十条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立案。对已立案的提案,要进行认真整理,分类登记。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退给提案人并予以说明。
第三章提案落实
第十一条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提案的审理、分类情况,并根据提案类别落实承办单位或部门。对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提案要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单位)接到职工代表的提案后,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逐条研究和登记,定出责任人、承办期限和标准,并认真填写答复意见、加盖印章,及时反馈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召开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会议,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要把提案落实情况列入职工代表检查机关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把承办部门(单位)落实提案情况向职工代表通报。
对已经落实的提案要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征求意见。并把整个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建立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制度
第十五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提案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在本年度征集的提案和各提案承办部门(单位)中,开展“最佳提案”和“提案落实工作先进单位”、“提案落实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最佳提案和提案落实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促进提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二、三级单位及所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