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