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现浇结构或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出现一般缺陷或严重缺陷时,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等,可按论证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修补)。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摘录)
8.1.2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8.1.2的分类规定。
8.1.3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8.1.4 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
查验收。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
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8.9 混凝土缺陷修整
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8.9.1 的规定。
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8.9.3 混凝土结构外观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应清理表面,洒水湿润后应用1:2~1:2.5 水泥砂浆抹平;
2 应封闭裂缝;
3 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可与面层装饰施工一并处理。
8.9.4 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 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
封闭处理,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氰凝、丙凝等。对于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2)对于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
以及有腐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氰凝、丙凝等。对于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3 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
用磨光机械磨平。
8.9.5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采用装饰修整方法修整。
8.9.6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国家规定的承重梁不可以修补
可以进行加固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