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承重梁可以修补吗

2024-11-01 14: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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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现浇结构或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出现一般缺陷或严重缺陷时,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等,可按论证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修补)。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摘录)

8.1.2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8.1.2的分类规定。

8.1.3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8.1.4  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

查验收。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

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8.9   混凝土缺陷修整

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8.9.1 的规定。

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8.9.3  混凝土结构外观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应清理表面,洒水湿润后应用1:2~1:2.5 水泥砂浆抹平;

2 应封闭裂缝;

3 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可与面层装饰施工一并处理。

8.9.4  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 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

封闭处理,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氰凝、丙凝等。对于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2)对于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

以及有腐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氰凝、丙凝等。对于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3 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

用磨光机械磨平。

8.9.5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采用装饰修整方法修整。

8.9.6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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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国家规定的承重梁不可以修补

回答(3):

可以进行加固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