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令很多法官和律师困惑,一较真谁也说不好答案。
关于司法指导文件、司法解释的定义的问题。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最高院对司法解释的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在这之前凡属于对应用法律、法令解释的,不论形式,不管是通知、纪要、决定、答复等等,全部归于司法解释。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就是司法解释。其余的除去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之外的,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属于司法指导文件,即你所指的“意见”一类。
关于司法指导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院的司法指导文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即不能在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写“依据最高院×××的意见之第××条之规定”。但是,可以在裁判理由部分用于说理,也就是说司法指导文件在实际上法律效力还是很高的,因为它是最高院用于统一裁判的规定。
本答案的依据:由周强院长主编的《司法解释汇编》(迄今为止周院长唯一挂名主编的书)一书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作出了以上说明,绝对权威。
2007年3月23日发布、2007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可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即可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不在此列的如通知、答复 、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也可做出与其精神不一致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看如何对第九条第三款的理解。
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很有实践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