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x0d\x0a(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x0d\x0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x0d\x0a(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x0d\x0a(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