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关系?

2024-11-08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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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法律法律行为中的成立与生效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2):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被法律认可了其客观存在。
  要讨论一个具体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首先又得考察其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民事行为的那些必备要素,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通说认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标的),是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就具体的民事行为而言,除了所应具备的一般成立要件而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在诺成行为中是指合意,在实践行为中是指交付,而在要式行为中则是指特定的形式要件。
案例23:
  甲乙经人介绍相识。准备结婚时,乙在国外搞援建项目的叔父答应送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婚后半年,乙的叔父把彩电带回送给乙。一年后,甲乙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争议,甲要求将彩电作价分给自己一半,乙不同意。
  本案中,乙与其叔父之间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而赠与行为是要物行为,只有在具体交付标的物时才成立。因此,乙的叔父虽然是在婚前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法律行为是在婚后才成立并生效。这就意味着乙的彩电是婚后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其实就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的预期效果。民事行为生效以后即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享受权利的人而言,只要有权利能力就行;而对实施民事行为的人而言,则必须要有行为能力。具体情形可包括:
  ①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是从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都不可能产生他们自己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也就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纯获利行为”、“日常必需品购买行为”、“特定营业行为”等均例外有效。
  ②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违反法律有关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强行规定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③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即行为人必须是有权实施这项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事先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事后又得不到权利人的承认的,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①自愿。所谓自愿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出于其自由意志,而并非他人强制或干涉的结果。任何人不得强迫行为人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民事行为。
  ②真实。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在表示相符合。也就是其意思和表示二者相一致。
案例24: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8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用钱,向张真催还借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来确认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而要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内在意志是否一致来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案中,王平所作的赠与的表示,根据当时的场合、语气,完全可以判断出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玩笑话,同其内在意思是不一致的,这一点从后来时隔不久王平向张真索款的行为可加以印证。至于当时张真所作的表示接受的表示是否真实,无关紧要。因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缺乏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能成立。当然,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虽是开玩笑,但如让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且为迎合这一表示而损失财产的话,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行为的内容不违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亦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所谓标的合法就是指不但行为本身合法,而且标的物本身也得合法。但标的合法并非是指其必须有法律依据,而是说其行为的内容不违法。明确地说就是:在民事活动领域,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凡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

  2. 特殊生效要件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在已经成立并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后并不立即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还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例:遗嘱行为成立后必须等法定死亡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效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等等。
  特殊有效要件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
  前者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必备因素。例: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经审批才能生效。
  后者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必备因素。例: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后才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但概念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

  1. 联系
  凡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都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故法律行为不成立即谈不上生效的问题,因为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但成立的法律行为并非都能生效,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得不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其成立也就丧失了意义。

  2. 区别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两者在时间上是一致的,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加区分,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过程。
  将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民事行为不成立即无后果问题,不生效亦可在补正后生效。但对无效民事行为,就得承担法律后果,故两者的区别亦有重要意义。
  (1)出发点不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个事实判断问题,即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即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许的效力。
  (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以其构成要件强调当事人是否有表意行为的事实。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所以其要件包括行为能力原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等,其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的品质。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
  民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即为成立,但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依然不能生效。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一致,而在特殊情况下并不一致。
  (4)法律效力不同
  民事行为生效以后,当事人要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此时的义务乃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或撤销后所承担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关系中违反此项义务时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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