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医师注册变更程序:
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医师申请注册变更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
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有些地区不需要)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注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件。
执业医师证变更注册就是执业医师证书下来后,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更改执业范围或者执业区域等等,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对应地点申请注册变更。
执业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