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

2025-05-03 1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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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