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失信情况,有的是两年,情节严重的需要延长,有的是不会自动解除的,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扩展资料:
被列为失信人以后会被限制高消费,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不能坐飞机、高铁动车
不能住高档酒店
不能高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获取政府补贴
8、获得政策支持
9、担任国企高管
10、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1、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12、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13、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14、入党
15、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6、入伍服役
17、海关认证
18、设立金融类公司
19、发行债券
20、合格投资者额度
21、股权激励
22、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
23、设立社会组织
2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5、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6、从事食品药品、烟草、消防等行业
27、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28、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2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
30、授信
3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32、使用国有林地
33、使用草场限制
3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35、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