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目前在税率设置上存在哪些问题

2024-11-16 15: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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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现行资源税的设计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
  资源税虽然可以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 ,但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制应有的作用。首先,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其次,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因而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再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总体观之,目前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理论依据,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有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的意图,但无法体现资源的环境成本,缺乏对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使用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激励机制,难以达到保护资源和抑制资源浪费的初衷,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完全符合。
  第二、资源课税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这七种资源征税,而对大部分如森林、草原、水、地热、滩涂等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都没有征税,其征收范围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导致了调节的广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资源税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而且,课税范围的窄小使纳税资源的价格比非税资源的价格高,相应地,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在商品价格比价中就必然相对较高,而非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必然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从而导致对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过度消耗和严重的浪费,破坏了资源供给和消费的平衡状态,影响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