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当认证。如果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视同普通发票处理,无法进行认证抵扣再转出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