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迁农村户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24-11-10 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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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情况属于夫妻投靠落户。

所需材料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4、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然后再凭《准迁证》 (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扩展资料

结婚迁移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四、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

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夫妻投靠落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回答(2):

一般来说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的派出所办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户口迁移的情况多多,就看属于哪一种了。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回答(3):

城镇户口转农村户口:

一、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非转农)迁移条件:

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2、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4、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6、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7、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二、办理“非转农”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2、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3、《户口簿》、《身份证》;

4、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5、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6、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7、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回答(4):

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⑴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⑵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⑶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⑷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⑸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⑹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⑺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回答(5):

  城市户口转回农村挂靠的:
  1,当事人的非农业户口,一般来说,只能在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农村挂靠(需要有投靠理由);
  2,如果当事人是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必须户口原籍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才能办理(难转);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户口“非转农”的参考资料:
  
  《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义政发〔2010〕94号
  2010年10月14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肄业、结业下同)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意见;
  4.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5.市人劳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6.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五条 市人劳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签署接收意见,不得以各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
  第七条 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八条 各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的调查,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迁入村、镇(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现在读且已迁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有正式工作的,可在毕业后第二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落实农业户口。
  2011年及以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在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后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配偶系市外农业户口的,只准许在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时办理“非转农”手续。配偶系非农业户口的,允许迁回原籍农村。
  配偶双方均为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迁入另一方后办理“非转农”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毕业后已在义乌市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本市的,必须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居)民享受同等村(居)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权利,按入社协议确定。
  已整体“农转非”的村(居),符合“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权益自发文之日起按前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