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制定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享有一切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对涉及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均作了规定。比如在政治权利方面,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民族关系显著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关少数民族均有适当名额的委员。注意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在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重视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特别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镇长、乡长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等等。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有关地区的领导部门高度重视和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把抓好散杂居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努力推进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积极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繁荣。
三是在社会生活方面,充分尊重和照顾散杂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认真做好城镇中少数民族的食品供应工作,在有关城镇建立清真饮食店,火车、轮船、飞机上设有清真伙食。对少数民族的有些节日,规定了放假办法,并增加食品供应。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设立专门的殡葬服务处。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