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
2024-11-28 0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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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回答(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确定力。但是,生效裁判的确定力是以裁判正确、合法为前提的,而民事裁判的正确合法又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密切相关。因此,不论是当事人未提供必要的、能真正揭示案情的证据,还是审判人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都可能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当事人免诉讼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木得申请再审。”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2年为不变期间,不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何,都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包括对裁判结案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对调解结案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1)对裁判结案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再审以前的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未发现和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是能以足够的证明力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将本项理由进一步表述为“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将本项理由进一步表述为“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即为指认定该事实的基本证据不足,导致认定的事实难以成立。主要包括:(1)再审申请人提供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文书认定的证实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3)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4)原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新的有效结论所推翻;(5)现有证据证实原提供证言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证人作了伪证或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是伪造的;(6)原作为本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其他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或公证机关原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已被有效文书所撤销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保证案件得以正确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审理,而且可能影响到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同时,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往往影响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权利。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不过,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存在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能性。如果只是违反了程序法,但不会影响到案件正确裁判的.则不在此列。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公正是诉讼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也是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要保证公正,除了其他措施,最重要的还是审判人员办案应当秉公执法。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2)对调解结案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调解的过程,既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协议不是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强行调解,更不能制作调解书,否则,既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因此,如果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的调解应是依法调解,依法调解既包括调解程序合法,也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则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更损害法律的尊严。因此,如果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不论达成协议时当事人是否自愿,都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第3条规定:“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 5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

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回答(3):

一、主体条件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
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对象和范围条件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
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
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条件还包括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回答(4):

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再审是以上级法院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回答(5):

申请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