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2024-12-02 0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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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国营农业企业及合作农业企业将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给农工、农民自行耕种,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缴纳农业税和上缴提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回答(2):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回答(3):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