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有44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行为犯,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4、结果犯。是指不符合该结果要件的规定性则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无结果则无犯罪,是在罪与非罪的意义上理解概念,如过失犯罪的成立一般均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必备条件。故此,对该意义的结果犯可称其为“构成结果犯”。
1、客体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通说: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