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2024-11-23 04: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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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问答资料很难查到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1)建设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责任;(2)建设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责任;(3)建设单位应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并确保其安全生产;(4)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系列申请审批手续。

回答(2):

建筑单位应当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施工单位的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的工期。
此外,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回答(3):

继2018年住建部删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要求后,上海、北京、成都、广州等地接续提出“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如此次河南在意见稿中明确: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自我管理。

不同于建国初期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采取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企业自检自评的质量检查制度,近年来各地探索建设单位自管工程,旨在变“被动”委托监理为“主动”自我管理、获得“等效监理”甚至优于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1、具备相应能力,配备相应人员

应该看到,自管模式的提出是对于“监理工作是否必须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单位完成”问题的创新回答。而将监理工作交给建设单位自我管理,也对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开展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项目管理,各地一般要求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在概要的能力要求上,各地普遍要求:有能力自管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进行管理;暂不具备自管能力的,宜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成都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山西则“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在具体的人员配备上,不同地区对于“监理工作是否必须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来完成”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除普遍要求建设单位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外,成都要求“建设单位应……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山西明确“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河南则拟定“建设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这一方面意味着监理工程师身份的转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建筑单位自管模式将获得更多的人才储备。

2、落实首要责任,强化责任体系

不同于“建设单位+社会监理”的建设管理模式,自管模式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和监理工作,亲自或由受委托的管理咨询服务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由此出发,无论是成都“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还是河南“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各地普遍强调在自管模式中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这要求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还应按照“定人、定岗、定责”三定原则划分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此外,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自管模式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要同时承担建设管理和监理工作,其自我管理应遵循专业化、高效、均衡与制衡等原则:建设单位首先应优化监理内容和方式,让监理与建设管理高效融合;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还可探索新的管理机制、创造新的管理模式、开发新的管理资源。

3、借助保险力量,提升自管能力

此前,《北京市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明确:建设单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此次河南“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服务机构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也拟将保险力量推广进建设单位自管模式中。

在自管模式下,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由保险公司联合风险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本质上是依靠经济手段分散风险,实质上能够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服务。

此外,在住建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也被列为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一环。这同样为建设单位自管模式下的保险服务提供了切入点,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监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亦可积极参与保险服务,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专业作用。

在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的同时,试点地区也普遍支持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模式。不难想象,监理将在“硬着陆”的过程中逐步走向市场化;而随着监理发展方式创新、监理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监理服务标准化创新、监理人才建设创新等进程,监理也将迎来充满活力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