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多少钱,才可以判刑?

2024-11-22 19: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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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挪用公款被拘:

日前,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孟祥久(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孟祥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久在担任吉林省舒兰市市委书记,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吉林省粮食局副局长,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吉粮集团董事长孟祥久涉嫌挪用公款等罪被公诉

回答(2):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回答(3):

回答(4):

你好
这需要结合挪用目的,是否归还,具体情节综合判断,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并不单单是看数额的。

回答(5):

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以金额而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