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溪:发展小金融 铸就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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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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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溪:发展小金融 铸就大事业
—云南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重要意义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金融业发展如同缤彩纷呈的生物界一样,是一个分层有序的发展格局,以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需求。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既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中型地方性金融机构,但更多的是数量上占优的小微金融组织。大型金融集团主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满足国家对外发展战略的需要。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在州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小微金融组织主要对社区、农户和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经济薄弱领域和落后地区的开发。这些金融体系如同一个完整生态系统,形成不同的自然分工,充分发挥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成为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推手。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形成这样一个有机统一体,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长期实践积累所形成的结果。新兴市场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毫无疑问借鉴了这样有效的金融发展模式,迅速地推动了资本积累与积聚,在较短时间里完成了工业化。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的大国,如果要想缩短工业化进程,借鉴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经验,可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攻效。
中国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形成以国有大中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大金融体系,并没有改变大一统金融体制下金融资源上沉和上移的状况,向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区域二元金融和城乡二元金融成为必然。金融是经济腾飞的引擎,中国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就必须打破大金融体系一统天下的现状,在金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大力培育适合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微金融,形成分层有序、分工互补的现代金融体系,既支持大项目大投资的建设,也支持三农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才能加速推进贫困地区的现代化进程。为此,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小金融机构发展,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多次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小微型金融机构,形成小金融大经济,小金融大产业,小金融大事业,小金融大发展和小金融大世界的发展格局。
一、小微金融所蕴含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内涵
国家高度重视小微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现有大金融体系导致经济薄弱领域和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服务空心化,严重地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力培育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合作银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小微金融,促进当地经济开发与开放,成为这些地区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选择。
(一)小微金融是一种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
小微金融主要诞生在农村地区、落后地区以及其它金融服务薄弱领域。这些区域的货币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虽然较低,但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金融剩余,为各种小微金融的诞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这些区域普遍处于经济起飞的前期阶段和准备阶段,需要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才能加速资本与财富的积累。小微金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根据市场需求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它的出现较好地弥补了这些区域大中金融普遍缺乏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主要体现出草根性、基层性和内生性的信用本质,是金融发展的原生态模式。
(二)小微金融大多是一种关系型融资模式
经济薄弱区域的客户零星分散或者规模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动相对滞后,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但数量分散,需要大量小额、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服务,这无疑加大了大中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在金融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大多数大中金融机构并不对这些区域提供金融服务,仅仅是象征性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小微金融作为一种诞生于当地、发展立足于当地的金融机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所能承受的风险也较低,但具有机动灵活的经营特点,很容易与农户、中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是一种基于信誉、血缘、地缘、友缘的关系型融资,主要是长期与当地借款人合作,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了解关系,从而能够准确判断这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能力,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融资,有效地解决了经济金融薄弱区域信贷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配给,成为这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手。
(三)小微金融是金融市场化最彻底领域
经济薄弱区域既是大中金融机构不愿意或者不可能提供的服务对象,更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的地区。这些区域所诞生的小微金融机构以各种身份从事信用融资活动,不存在国家统一的监管限制,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或者根本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成立不同的金融组织,设计出不同的金融产品,资金成本借贷双方自主决定,融资模式和服务方式根据借贷双方需要自行设计,满足不同融资对象的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小微金融经营活动真正体现了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即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最直接、最彻底的区域。这些区域虽然普遍存在高利贷融资现象,产生了一定金融风险,但主要是信用资金极度匮乏所造成。只有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区域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小微金融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如同有机统一的生物系统,形成不同自然分工,满足不同融资主体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大金融主要为大项目、大投资和大企业服务,小微金融主要为经济薄弱区域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在大多数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其孵化早期融资主要依赖于小微金融机构如私募股权、互联互保、担保公司、互助性资金等提供金融支持。即使当小微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大多数主要从中小银行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这主要是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大中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符合其规模经营的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并不一定获得较好收益。相反地,小微金融作为一种诞生于当地的内生性金融组织,长期与当地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成为企业孵化阶段和成长早期阶段最主要的资金支持者,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五)小微金融是普惠金融的主要载体
中国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形成国有大金融的发展格局。这是两方面原因所造成,一是我国经济体制是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上进行渐近式改革,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主要坚持了风险优先的监管原则,认为金融风险的出现主要来自民间、民营金融机构,从而严格限制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二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起飞的前期阶段,需要在较短时间里聚积一定的经济金融剩余,建立强大的民族大工业,这必然导致经济金融二元结构。结果,这种制度安排造成经济落后区域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压抑,国家通过金融管制严格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这种扭曲的制度安排导致地下金融、灰色金融普遍存在,满足经济薄弱区域的金融服务需求。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逐步加深了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本质认识,引导这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经营,建立各种类型的小微金融机构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小微金融因此成为普惠金融的主要载体,是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红利。
二、现阶段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意义重大
小微金融具有大型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国家近年来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小微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试点各类小微金融机构,并通过税收优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主要是由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亟需小微金融提供服务。
(一)发展小微金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生性需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进入了工业化半道爬坡的“十字路口”,发达地区进入了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其它地区普遍进入了工业化前期阶段。这是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国家为此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这意味着未来10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既需要大金融推动大投资和大开发,促进大发展和大开放,更需要充分发挥小微金融的特点和特色,为经济薄弱区域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促进这些地区的企业转制、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诞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需求,成为小微金融发展重要契机,主要是与现有大金融体系,共同形成一种分层有序的金融发展态势,合力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
(二)发展小微金融是消除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关键环节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小康社会加快推进阶段,并没有改变近百年来所形成的二元经济发展现状。东部与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严重的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如果不改变这种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发展的现状,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必定落空,同时也会加大各种社会矛盾,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中国要消除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关键是如何加快经济薄弱地区的发展,彻底改变二元经济和二元金融状况。这些区域的大金融体系作为一种外来式的金融组织,主要是为当地信用资金外流提供便利化,加剧了这些区域贫困循环累积马态效应的形成,进一步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要加快推进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各种内生性的小微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配置作用,形成一定资本积累的扩散效应,才能逐步改变落后地区生产力不发达现状,缩短与发达地区生产力的差距。
(三)发展小微金融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实现经济升级的重要力量
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辉煌成就,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对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改革,形成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为主体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这些全国性金融组织充分地发挥了资金积聚和资金调剂的资源配置功能,为农村经济金融剩余反哺城市、西部经济金融剩余反哺东部提供了便利条件,迅速地促进了这些区域的资本和财富的集中,在较短时间成长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这样大金融体系主要为大中城市、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加剧了落后地区、农村地区信用资金的流出,进一步导致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发展。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条件下,国家强制要求大型金融机构为经济薄弱区域提供金融服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从制度安排上需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大力发展各种政策性或者商业性的小微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形成分工不同、相互补充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满足经济薄弱区域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发展小微金融是实现金融改革红利的重点领域
中国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横向层面,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成为金融资源主要供给者和实际控制者。这些部门通过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对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金融资源进行控制。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不仅造成金融资源上移、上浮的发展现状,更为重要的是造成金融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错配,难以完全发挥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满足贴近市场、贴近基层实体经济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导致经济运行成本的增加,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中国经济发展要想百尺竿头,需要对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推动金融发展的重心下沉、下移,主要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小微金融机构,实现供求在市场、定价在市场,调节在市场,让实体经济分享到金融体制改革红利所带来的实惠。
(五)发展小微金融是县域经济和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县域经济、三农经济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和三农经济的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这些经济金融政策主要是在现有的大金融体系下进行安排使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可持续的长效机制,难以真正解决经济薄弱区域面临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对于这些经济金融薄弱区域,关键在于通过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特别是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各类小微金融机构,形成多层次、适度竞争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县域经济、三农经济内生性的金融服务需求,解决县域正规金融高度压抑、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二元现状,破解县域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推动县域经济、三农经济可持续发展、跨越式发展。
(六)发展小微金融是强化普及金融可获得性和惠及民生及促进公平的重要动力
中国改革已经步入河中咽喉的深水区,体制不畅机制不灵严重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种种约束。特别是在金融体制领域,其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实体经济,主要是延续了大一统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金融发展格局,金融业发展仍然没有突破姓国姓民、姓公姓私的思想障碍和制度障碍,人为制造了所谓的民间非法集资、非法借贷、非法合会等非正规金融现象。民间资金普遍走入地下、进入所谓的黑色和灰色领域经营。结果,经济薄弱区域不能与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一样公平获得所需要的金融发展资源,而民间资金不能享受真正国民待遇,存在种种歧视性政策,这与外资金融机构享受超国民待遇形成了鲜明对比。打破传统思想观念上的认识误区,合理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解决中国现阶段经济薄弱区域融资服务缺失,是惠及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推手,是中国下一阶段推进体制改革最大的红利和动力。
三、云南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微金融
云南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普遍落后于东部、中部地区,在西部地区也只是处于中游水平。云南到2020年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改变目前二元金融对二元经济形成的瓶颈制约。
(一)云南刚进入工业化前期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
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工业化前期阶段,这是一个地区经济起飞的关键时期。截至2012年末,云南经济总量突破万亿元大关,人均GDP达到3531美元,三次产业结构占比分别为16%、42.9%和41.1%,城镇化率为39.31%,经济货币化程度为1.79,经济对外贸易依存度为12%。上述的各项经济发展指标表明云南开始迈入工业化起飞重要阶段,这是快速提升现有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经济腾飞的引擎,云南现阶段发展需要大力发挥金融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要培育各类小微金融组织,弥补现有大金融体系所留下的服务空白,推动经济薄弱区域的市场化水平,促进市场分工与交换,缩短向现代化社会迈入的进程。
(二)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
云南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省份,是沿边开放开发的重点区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1年5月,国家发布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国家提出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主要考虑到云南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金融发展整体落后的区域。云南要把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转化成为经济竞争优势,需要大力发挥金融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为打造区域性国际交通大通道、物流大通道、信息大通道和资金结算大通道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为高原特色农业、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以及全面推动城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撑。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作为桥头堡建设的重要支撑,主要是争取国家金融政策的优惠倾斜,既要吸引大中金融机构入住云南,更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设立各式各样的小微金融机构,与现有大金融体系形成有效补充,形成一定的金融聚集效应,推动产业与金融有效对接和融合,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服务需求,共同推进桥头堡建设,把云南培育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极。
(三)云南长期形成二元金融发展状态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
金融与经济是共生共荣的关系,云南经济社会虽然整体进入了经济起飞的发展阶段,但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和二元金融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2012年,昆明、曲靖、玉溪、红河四州市的GDP、存款和贷款占全省的比重为51.26%、70%和74%。其中昆明市GDP、贷款占全省比重分别为24.27%和59%。相比较之下,云南其它12个州市的存贷比低于65%,其中昭通、版纳、红河的存货比分别为52%、56%、57%,而昆明市的存贷比高达90%。对县级银行资源而言,特别是经济落后县份的存贷比长期维持在25%和40%之间。对于这些经济金融薄弱领域,只有加快发展小微金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发展现状。
(四)云南近年来小微金融成功实践为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提供了经验
为了改变二元金融对二元经济所形成的硬约束,云南近年来积极尝试发展各类小微金融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2年末,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484家,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174家,村镇银行36家,农村合作银行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超过100家。这些内生性的小微金融机构作为大型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为经济薄弱区域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实现了诞生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发展要求。云南小微金融发展突破了传统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发展局面,大力吸引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合理引导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向阳光化和规范化经营的转变,进一步减轻民间金融风险对现有小微金融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二元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瓶颈制约,为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转变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大力培育发展小微金融是云南深化金融市场导向改革的必然选择
云南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不仅在纵向层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金融,还在横断层面存在更加严重的金融垄断现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和贷款占全省比重超过70%。而令人吃惊的是,这几家大金融机构恰恰是县域一级最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它们在所谓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下,把资源向昆明地区及其它发达地区集中,农村信用社也存在较为普遍的脱农进城发展趋势。这无疑加剧了基层金融服务缺失,进一步加大了云南落后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之间的差距。云南县域一级普遍存在大金融体系一统天下的发展格局,如果不打破这种金融垄断现象,只会加剧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各种小微金融,逐步形成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主体,解决金融资源上沉、上移所导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错配,为云南推动地方金融、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四、云南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几点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云南要实现跨越发展,就必须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弥补大中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才能实现城乡和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一)从思想上改变金融机构必须国营国有的经营观念
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各种小微金融机构,消除基层金融高度压抑状态。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体制机制隐性障碍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完善金融发展的差异化政策,加快推进小微金融管理制度建设,为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调控权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有效地对各种小微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共同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发展。
(四)地方政府要优化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小微金融机构运行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融资动态跟踪,确保小微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小微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制订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拓宽薄弱领域、薄弱地区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
(五)大型金融机构要培育和发展小微金融机构
大型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多年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内控制度建设、金融人才培训、信用资金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推动小微金融机构规范化经营。与小微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解决因突发性流动性不足而面临的经营危机。利用资金支付结算网络,帮助小微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提供便利化服务。利用金融产品创新的经验,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指导,避免因经营管理能力不足而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六)大力培育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
一是大力培育和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民营金融机构,在可能情况推动小贷公司能够享受到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充分利用不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点,鼓励民间资本主发起建立股权多样化的民营银行、民营保险等金融组织,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经营,力争成为全国民营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试点示范区域。三是大力发展资金互助社等小微型金融机构,尽可能引导向社区银行的方向转变,增加为“三农”经济服务的造血功能。四是引导典当等具有抵押融资功能的民营金融机构,探索其转换成为抵押银行的新路子,进一步发挥其抵押担保的融资功能。
(七)进一步加快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农村地区四权抵押试点,构建四权流转登记、评估、交易的流转市场,提升农村农户信用能力,加速农村地区资本的积累。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形成高效的信息支持系统。鼓励农户建立专业性小微信用合作社,提升农村地区货币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农村地区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