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您的表述,贵公司的经济业务应当属于受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如下:
受托方取得加工费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成本核算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即:加工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加工费*17%)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生产型企业,收到加工费发票,要分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的加工费,明确知道生产的是哪种产品,就直接进该种产品的成本中,分录:
借:生产成本-xx产品
贷:银行存款
收到的加工费,不是针对哪种产品的,是整个生产中必须的,直接计入制造费用就可以,分录: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月末再根据生产情况分配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