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需要考虑威胁是否紧迫,以及乙对于丙是否有保护其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的义务。首先“紧急情况下无法律”,例如一艘船失事,船上的人不得不在一个荒岛上等待救援,在救援久久不到的情况下如果不得已发生了人吃人的事情,吃人的人在得救后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是人生存本能的行为。你说的这个情况我觉得也是类似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该按照威胁自身生命的紧迫性减少或者免除责任。这里应该有个例外情况,就是如果乙对丙有保护其生命的义务的,如司机对乘客,机长对乘客,其职务决定其不能因是紧急避险而免责。
绝对承担,因为是他把人杀了 ,不管你是不是被逼迫的。
不需要承担的,到时公安机关只是请你去坐坐了解了解情况,别怕,中午他们还会请你喝酒还有(花生米)下酒咧!
当然要承担,只不是主犯,虽然是罪名会轻但八年逃不了,看事有的十二年
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而且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