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办理健康证,不查2对半的。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圆碰厅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吵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橘隐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2010年2月10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注:本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卫生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消除了多年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乙肝携带者设置的从业限制。并明确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项目,使规范的操作性更加明确。)
乙肝携带者几乎可以从事任何行业(包括餐饮,药品、食品等行业)。 请不懂装懂的人以后谨慎回答,不要误人子弟。
你好:健康证是一个人身体健康情况的标志牌,现在许多行业及部门入职的话都是需要持有健康证的。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银脊橘、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1、第一种是肝功能异常,且HBV-DNA为阳性(说明乙肝病毒处于高复制阶段),这种情况下的乙肝大三阳患者传染性很强,是不能拿到健康证的,是需要进行锋团积极治疗,待肝功正常,HBV-DNA处于稳定,才能野核拿到健康证。
2、第二种是肝功能正常,HBV-DNA为正常且无肝炎症状,这种又被称为乙肝携带者,这种情况下的乙肝大三阳是可以拿到健康证的,但是只能拿到B类健康证(健康证分两类,一类健康证以前发放给健康人群,可从事任何工种职业食品健康证,第2类健康证则除不可从事食品饮食类行业外,可从事其他行业,即非食品健康证(公共场合的那种)。
你好:健康证是一个人身体健康情况的标志牌,现在许多行业及部门入职的话都是需要持有健康证的。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1、第一种是肝功能异常,且HBV-DNA为阳性(说明乙肝病毒处于高复制阶段),这种情况下的乙肝大三阳患者传染性很强,是不能拿到健康证的,是需要进行积极治疗,待肝功正常,HBV-DNA处于稳定,才能拿到健康证。
2、第二种是肝功衡明能正常,HBV-DNA为正常且无肝炎症状,这种又被称为乙肝携带者,这种情况下的乙肝大三阳是可以拿到健康证的,但是只能拿到B类健康证(健康证伍孝分两类,一类健康证以前发咐橘告放给健康人群,可从事任何工种职业食品健康证,第2类健康证则除不可从事食品饮食类行业外,可从事其他行业,即非食品健康证(公共场合的那种)。
不能从事餐饮,药品、食品等行业。肝功正常不能说明不具有传染性,特别是大三阳是属于急慎岁核性或慢性乙型肝炎,具有高度传染性。必需到医院做相关必要检查然后进行系统的用药治疗。待HBSAg表面抗原为阴性、HbsAb表面抗体为阳性、HBeAg.e抗原阴性、雀耐HBeAb.e抗体阳性、HBcAb核心抗体为阳性时,也就是所说宽掘的急性乙肝康复期,开始产生免疫力以后才能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
是携带者,可以办理。不能从事食品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