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纠正一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事业单位所涉及的人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你的是聘员合同,不适用第二条,只能适用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知你所列举的两个办法是怎么规定的,也就不好作出判断。
如果是公务员,就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要适用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如果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采用聘任制聘任的人员,那么应当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办法”“暂行办法”等,都是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级的效力上低于劳动合同法。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国务院2002年7月3日批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因此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
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