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被判刑的人员,能否到户口所在地服刑需要看最后的判刑分配地点,无法申请转移。
根据《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如果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在外省,则需要在外省服刑。
扩展资料:
根据《监狱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狱法
对于在外省被判刑的人员,服刑的原则是就近服刑,因此,很难到其户口所在地服刑。
怎么办理?给钱
法院判决后,将执行材料提交看守所,看守所汇总名单信息后报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根据罪犯刑期长短等因素,具体分配服刑监狱的远近。
见:《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