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

2024-11-23 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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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年休假中1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是劳动报酬,另行支付的200%是对未休假的补偿。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从本质上来看,工资就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对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这100%才是劳动法意义上符合工资本质特征的工资报酬,而其余200%实质是对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却未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惩罚责任所付出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劳动者则也可以说是应享受年休假却未享受到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但也并非福利。

回答(2):

应该是福利!

回答(3):

年休假工资支付应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计算,年休假和节假日一样都是国家法定的假期,加班工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情形可以按百分之二百计算年休假工资,如果没有出现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

回答(4):

福利

回答(5):

人社部(2018)062号回复明确说是工资报酬,仲裁时效从离职后第二天开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