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知所托运的物品为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已构成共同违法犯罪。 应当按共同违法或犯罪的规定,追究各参与主体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即非法经营罪)
1、是否为无证经营
即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2、是否为明知
即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涉案数额或案值大小
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刑事的情形:“案值超过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行为主体身份
即是否具有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能力
5、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沟通过程,以及行为分工等
即是否属于共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而区分各违法犯罪主体的责任大小。
6、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