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证人。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这是因为只有公民个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本身并无这种感知能力。
同时,由于了解案件情况而产生的作证义务,是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必须负伪证的法律责任,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则无法承担这种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证言。证人因故确实不能到案时,必须事先向传唤机关说明理由,不能无故不到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人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简单地说,只有一种: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具体包括:
1、年龄较小的婴儿、幼儿等,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作为证人;
2、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证人;
3、间歇性精神病人、老年痴吊或者因疾病导致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在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期间,不能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