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启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告液职业卫生要求:
(悄友拦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现行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困雹誉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肆知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汪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有关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安监局有分宽蔽管职业病的对应单位雀巧禅,国家的司级、省市自治区的是顷尘局级,对应市县安监局都有职业病防治的科室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属于卫生行政部门
现在职能调整了,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