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和平
阅读提示:四川省某县为招商引资,支持某公司与G村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创办民营学校,占用100亩基本农田。随后,该县招商局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协议书》。最终,部分耕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在案件查处中,村民小组不仅受到了处罚,镇政府与招商局主要责任人也被撤职。
[案情]
四川省某县为招商引资,以优厚条件吸引某公司客户前来投资,创办民营学校。该客商选址在H镇,占地100亩,属基本农田。客商与H镇G村村民小组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0年。鉴证单位为H镇人民政府与H镇G村村委会。租地协议签订后,县招商局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协议书》。随即,该客商对所租土地进行工程施工,部分耕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面积约50亩。
省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对此案进行了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所涉人员得到相应处理。村民小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所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H镇与招商局主要责任人实施了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供地行为,供地主体非法,该县人民政府撤销H镇与招商局主要责任人职务,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党纪处分;省国土资源厅责成该县人民政府对所破坏的耕地尽快组织复耕。
[分析]
本案中,该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土地给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因此,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件中,某公司建设学校需要使用土地,应该使用国有土地,并按照建设用地征收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因此该项目租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同时,该违法行为还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实际造成毁坏近50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该县招商局与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协议后,未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在签订的协议书上未明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用地,造成了由该县招商局受该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业主直接实施了供地行为,违反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供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的越权批地。
该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