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长时间做伤残鉴定最为合适,有时间限制吗

2024-10-31 15: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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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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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检查鉴定,从而确定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进行,但若伤情已稳定,则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的评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则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上述法条中对于治疗终结的理解,可以是基本治疗期届满、无需继续治疗、或已经没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人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以评定伤残了,但特殊情形还是得依据具体的治疗情况来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对伤残评定的时间的把握,影响着伤残评定等级,从而影响赔偿款的获得。交通事故伤残鉴一般发生事故主要是原发性损伤的,可在伤后1-3个月进行伤残评定。主要包括组织、器官、肢体、颅骨、颌骨、肋骨残损等。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容貌的,听力、视力障碍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应在伤后3-6个月进行。在发生交通事故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在伤后6-9个月进行鉴定为最佳。而在对于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智力、精神问题的,如语言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最好在伤后6-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