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七条第5项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在行使这项权利的过程中,教师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且把握好参与的“度”的问题,不能因此荒废了教学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