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2006年度上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一览表
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6〕11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6,8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4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7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26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372,900
60—74岁
18,645╳年限
75周岁以上
93,22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166,840
60—74岁
8,342╳年限
75周岁以上
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3,773╳年限
农村居民
7,265╳年限
丧葬费
13,411.50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18,64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8,342╳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