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

2024-11-07 03: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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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辩证法,一件事情是没有绝对的概念的,相对和运动是真理,绝对和静止是错误。我们用这个尺子来量量5个答案。

A,说人的本质是绝对的善,有绝对,错误
B,说人的本质是绝对的自私,有绝对,错误
C,说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这个概念是运动的,正确
D,由于E是对的,所以D只好是错的了...
E,这个貌似是教科书上原话,正确

所以,答案ABD

回答(2):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

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