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当事人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土地使用人。如果你仍想让他人使用,承租人的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如果还在合同有效期内,则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继承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自行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