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详情你可查阅下列规定,里面有详细的解释。
http://baike.baidu.com/view/20059.htm?fr=ala0
一般是按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标准来计算,但如果生活在城镇或主要改入来源于城镇,又能提供相应证据的话,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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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