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也能”,是必须遵守;要是有违反的话,可以起诉它
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原则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我国公民、组织和外国公民、组织(包括无国籍人),都必须遵守和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外国也必须遵守和适用我国法律;外国公民在外国触犯我国法律损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比如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受我国法律约束。不知道你询问的外国企业在法律上有否特殊规定,如果没有就必须遵循我国法律
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这个条文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的确定。
你所说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同样应当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员工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
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
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肯定的,要不就是违法生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