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为何?

2024-11-22 1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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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例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得为担保人。(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回答(2):

根据《担保法》第5条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要根据合同当事人三方是否具有过错来承担责任,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况:第一、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然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此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债权人的无过错是指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的责任;而当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判断“不能清偿”的标准是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执行完为标准。第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在此时如果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这时的1/3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1/3。第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如在三方均有过错情况下应在“不能清偿”部分1/2—1/3间来确定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无责任,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