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商业保险重大疾病险赔付一次后合同就自动停终止?

像中国人寿 中国平安 这样的公司是不是这样的? 本人河北保定
2024-11-23 00: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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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

按保险期限

1、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2、终身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

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扩展资料:

按给付形态

1、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2、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

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

(至于为什叫提前给付,据说某公司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会先支付50%的保额理赔)

3、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

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3、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

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4、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

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

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5、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

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疾病保险

回答(2):

是的。

按保险期限

1、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2、终身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

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扩展资料:

按给付形态

1、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2、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

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

(至于为什叫提前给付,据说某公司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会先支付50%的保额理赔)

3、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

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3、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

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4、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

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

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5、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

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疾病保险

回答(3):

你好。

不是,准确说,是不全是。

现在绝大多数的保险还都是一次赔付就终止的,但是中国太平洋保险的有几款重大疾病保险是有特别规定的,针对该项病种赔付以后,其他病种的保障一然有效。

另外,建议你先说明你在哪个城市,这样可以方便当地的业务同仁帮助您,也可以避免收到很多无效的回复。

简单介绍其中一款:

以20万保额为例:

重大疾病保障(35种):
90天内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90天后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200000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导致的重疾(不受90天限制),给付200000元,合同终止。
3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终末期肺病、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冠心病、原发性心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严重克隆病、脊髓灰质炎、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详见保险合同)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8种):
90天后(因意外导致的“特定疾病”不受90天限制)确诊初患“特定疾病”,提前给付60000元。
“特定疾病”指合同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原位癌、早期白血病、早期皮肤癌等);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支架微创手术也在承保范围内);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视力严重受损;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脑瘤的伽马刀治疗也在承保范围内)这8种疾病。
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确需进行“特定重大手术”,且符合条件,手术前给付100000元,手术后给付剩余部分,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手术”指合同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200000元,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全残):
90天内,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90天后,给付200000元,合同终止。

险种特色
1理赔简便:仅凭医院的确诊证明即可理赔(即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理赔)。
2交费低廉:本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费率最低的大病保险之一。
3责任广泛:承保心血管的支架手术(其他公司不与承保此项)及八种特疾、四种重大手术。
4保单借款:按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提供 6个月的质押贷款,且不影响任何保险利益,利率为当下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同比其他公司,贷款比例高,利率低。

中国太平洋寿险作为三家“国字头”的寿险企业之一,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实力和信誉都是值得您信赖的,而且,我公司的很多保障在行业里也是处于领先地位的,保障全面,条款优秀,费率低廉,理赔方便快捷,投资回报率高。

我公司最新荣誉:在2008年及2009年,中国太平洋连续荣获“北京保险行业年度综合实力十强”荣誉称号,并且稳列排名第一位(详见新京报)。

”。

2010年1月18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了对太平洋保险客户服务质量明察暗访结果:经过对太平洋寿险11个服务机构的窗口服务质量进行实地考察后,该公司的服务质量总体评价属于A类,合格率达100%。太平洋保险被评为“中国质量万里行优秀会员单位。至此,太平洋产险已连续8年在财产保险行业窗口服务质量明察暗访中名列前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欢迎咨询!

回答(4):

  1. 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如果第二年继续续保的话,那第二年还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2. 例如:一个投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哪怕只缴费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后被确诊,都是按照投保额20万元进行理赔,而非按照已缴费保险费进行理赔。假如年缴保费是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20万的理赔那么这个19.5万就是所谓保障最数字化的体现。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