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换企业的持股模式;
通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选择直接持股的方式,这种持有方式需要合伙人缴纳20%的分红个税。哪怕采用税务筹划,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操作的范围也不大。在这个时候如果选择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持有股份或者有限公司来持股,以此争取更为灵活的范围。
2、调整奖金的发放模式;
如果合伙的分红额度少于50万,企业可以选择合理的计算方式,将分红转变为年终奖并发放给个人,与此同时,合伙企业采用工资发放的形式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此方法需要企业合理计算纳税的临界值。
3、将企业的利润进行适度转移;
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成立多个个体工商户或者相关联的公司,再利用与企业相关联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就可以用有关的个体户或公司以最大程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在此过程中,经营者需要留心,企业在进行利润转移的时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定价,不让企业陷入税务风险中。
4、合理采取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洼地是企业合理享受税收优惠的选择之一,合伙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分红转移到税收洼地,将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服务性收入,还可以对个税进行核定征收,综合税负低至2.56%。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分配机制灵活,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有个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补充文件延迟到2025年底,且可往前追溯。说白话就是:公司内有贫困人口就业的,以社保为依据享受税款抵扣650元/人/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重大利好,相对贫困人口较多)。
目前看下来支付宝跑政通可协助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支付宝首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里面点击-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及流程方法可以去跑政通了解详情。望百度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