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相关政策规定,离婚后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自2014年6月12日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
三、根据《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14]195号)的相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实行以下租金减免政策:
(一)对《宁波市公共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比例给予租金减免: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扣除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下同)租金的85%给予租金减免。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金的50%给予租金减免。
3、除以上家庭外,《宁波市公共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金的15%给予租金减免。
(二)承租家庭可减免的租金从应缴纳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