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节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节
2024-11-08 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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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投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持有明股、干股或暗股。具体来说,就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对于投资股票等证券市场,国家是有限制的放宽的,允许公务员进行证券投资,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兼任职务的意思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