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办公用房、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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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级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
(一)及直属
省(、直辖)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直辖)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正厅()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州、盟)级及直属
(地、州、盟)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地、州、盟)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旗)级及直属。
(、旗)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旗)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