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十三岁在我不知情下买了手机1150元。我要求退货商家不给退我

2024-10-30 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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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女士12岁的女儿在没有经得家长的同意下,擅自在某商场购买了一部1000多元的手机。张女士得知后认为,孩子年龄小,既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也不知道商品的保质期、维修服务等有关事项,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场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因此要求商场退货。
商场负责人对张女士表示,商场没有强制购买行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没有欺骗消费者。此外,该手机包装已经被拆掉,手机被使用过,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
张振合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也应该为办理退货。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想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张女士的女儿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张女士女儿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纯获利合同,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皆取决于张女士的态度,张女士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本案中,既然张女士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张女士要求退货,商家当然应该为其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