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扣不扣分

2024-12-02 2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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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一定扣分。如果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扣分。

  具体扣分细则如下: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回答(2):

一般负有责任的就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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